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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商業銀行原行長唐兆果,因擅用銀行10億存款投入股市投資,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投資結果慘賠。

  10月12日,攸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45歲的唐兆果站在被告席上,神情委頓。這位曾經的湘潭市商業銀行行長湘潭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湘潭商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因涉嫌擅自做主委托理財,造成經濟損失達1.35億元,並涉嫌收受賄賂200多萬元,被攸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在事發前,唐兆果好像預料到了什麼,越收錢就越覺得不安心,于是開始退還部分贓款以求自保,但直到偵查結束,他還有300余萬元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擅自決策,10億銀行資金入市豪賭
  早在1997年,國務院證券委等部門就聯合出臺了《關于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規定中指出,“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不得炒作股票,不得動用銀行信貸資金炒作股票。”

  2001年至2004年間,唐兆果擔任湘潭商行行長一職,掌握著大筆儲戶存款。雖有“炒股禁令”在前,但在巨額利潤的誘惑下,他還是作出了“借雞下蛋”的決定:湘潭商行出資10億元人民幣,與深圳、湖南兩家證劵公司開展委托理財業務。

  湘潭商行是一家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按照常理,決策權應在董事會、股東大會手中。然而,這個高達10億元的委托理財計劃竟未經湘潭商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僅憑唐兆果等數人就私下敲定了。

  拆東補西,虧損過億收不回
  2004年10月,因投入深圳某證券公司的2億元資金面臨無法收回的風險,唐兆果等人就商量以湘潭市某糧油貿易有限公司湖南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各在該行貸款1億元套出2億資金,以兩企業購買國債之名電匯給深圳某證券公司,深圳某證券公司隨後以此2億元支付了湘潭商行在該證券公司的2億元委托理財資金。

  唐兆果等人以此方法成功地為2億資金化險為夷,但風險並未根本消除,12月下旬,以兩企業名義購買的國債也面臨難以兌付的風險。唐兆果等人便想將國債轉為股票進行變現,但因深圳某證券公司資金嚴重不足,2億股票被強行平倉。直至深圳某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湘潭商行還有近1.35億元未收回。

  收受賄賂,9年“笑納”200多萬
  2000年底至2009年,唐兆果先後擔任湘潭商行行長、董事長職務,期間他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在發放貸款、基建裝修工程發包、職工招錄過程 中,為他人謀利益。據攸縣人民檢察院偵查人員查實,9年期間,唐兆果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90余萬元及價值人民幣20余萬元的財物。

  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趙某1998年認識唐,因從事工程承包生意,經常需要大筆流動資金,多次找唐幫忙,唐也總能在關鍵時刻給趙解決資金問 題。2004年,趙某聽說唐兆果想在北京買房,馬上忙前跑後,為唐物色好樓盤,並主動支付購房款及裝修款30余萬元,唐均一一笑納。

  湘潭建築老板李某為了感謝唐兆果在湘潭商行裝修工程上的關照,在2005年至2009年期間分5次送給唐現金達18萬元。

  收錢收到不安心,行長退贓自保
  送錢的人形形色色,收得越多,唐兆果越覺得不安心。2009年下半年,唐兆果擔心東窗事發,開始退還部分贓款以求自保。9月下旬,唐退還湖南某投資公司彭某人民幣40萬元,退還某建設公司項目經理張某人民幣13余萬元。
  直至偵查終結,唐兆果還有巨額的收入無法說明來源:截至2009年9月,唐兆果家庭財產總額折合人民幣1500余萬元,扣除其家庭成員的工資福利等合法收入及可說明來源的財產,尚有折合人民幣300余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唐兆果案”並非個案
  該案的偵查人員指出:排除個人貪欲等方面的因素,唐兆果所代表的國企經理人濫用職權案並非個案,而是一種社會現象。“由于目前企業經營的利潤率 較低,而短期的、投機性的理財卻能獲得較大利潤,不少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就是在這種巨額的利潤引誘下冒險違規入市。”“但是,由於銀行的這些信貸資金是違規入市,不可能成為股市裏的長線資金。填進去的越多,股市‘泡沫’成分就越大。一旦‘泡沫’破裂,必將危及國有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偵查人員分析道。


資料來源:大陸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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